“暂定价”的出现是对招标方法的一个探索和完善,它的适当存在可以避免差价过大导致招标报价严重失衡,提高招投标的公平性;但过于滥用或者缺乏管理业会导致工程纠纷等问题的出现。
“暂定价”出现的原因:在工程的招标阶段,招标方为了满足招标报价完整性的需要,对暂时无法准确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分包工程,要求投标方以暂时估算的价格计入投标报价,在工程实施阶段再重新明确价格,这个暂时估算的价格就称为招标暂定价。包括:有些材料品牌、规格、型号难以确定,或者同质量、规格、型号的材料档次不一导致市场价格的悬殊。或者部分专业工程需要二次专业分包,又或由于时间紧迫,图纸设计不到位,编制标书时不能及时确定该部分的报价等,以上所述材料、设备及分包工程的价格给予“暂定价”有投标单位记入报价中,用于记取各种费用,结算时按照实际价格和工程量进行结算,一方面可以让所有的投标人站在一个价格平台上,报出自己的综合单价,增加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方便建设单位进行质量和造价的控制。
“暂定价”材料范围过大容易导致的问题:由于“暂定价”进行招标可以大量减少前期工作量,缩短准备时间,有些建设单位便在招标中大量使用“暂定价”项目。虽然前期工作省时省力,却容易为后续的工作带来诸多问题。
(1)由于招标人直接按照建设单位确定的材料“暂定价”列入了招标报价,施工单位并无风险承担,此部分的风险实际上已经转嫁到建设单位头上,如在招标时对“暂定价”计算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增加工程造价,突破预算投资额,并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有失公平。
(2)目前“暂定价”部分的造价管理尚无统一的标准或制度约束、尤其政府投资项目,随着其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及其容易成为不正之风易发地带。一方面施工方会想办法拉拢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人员极少的管理人员对造价进行控制,相对于招投标的公开、公正,此时造价的确定具有决策方单一、决策方式隐蔽的特点,使得对造价的干预更容易。
所以在招标过程中,建设方对“暂定价”部分应注意一下几点问题:
由于受条件约束,采用“暂定价”的方法进行招投标的情况无法避免时,只要在“暂定价”使用过程中扬长避短,注意使用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招标前要尽量做足工作,尽可能的减少需暂定价的部分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是要完善图纸,使设计尽量满足招标需求;二是提前做好调查,确定好各种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三是在招标文件中对“暂定价”部分的详细要求进行说明,明确“暂定价”材料的范围、结算方法 和处理原则等,明确优惠、取费等条款。四是根据工程需要,以坚固质量与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暂定价”的价格,不能过高或过低,以对最终结算价格进行有效控制。
(2)对“暂定价”部分工程和材料的确定也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招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施工单位或材料厂家进行详细考察,最终达到质量适度、成本最优的目的。
(3)对“暂定价”的确认要及时,避免因为“暂定价”的确认问题耽误工期,也不要将“暂定价”的确认挤压到结算的时候,由于错过了时效,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等问题会使确认工作更加困难,也容易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价格认定不一而导致扯平现象。
(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要对“暂定价”问题加强监管,对“暂定价”内容、定价的合理性,招标文件部分编制,合同条款的制定,确定价格的程序,以及结算审查都要加强,确保全部按照实际的价格进行结算,避免资金的损失浪费。